非正常损失营改增前后对比及案例分析
一、什么是非正常损失
非正常损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的损失。(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四条规定)
非正常损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,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、销毁、拆除的情形。(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)
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,实施办法比细则增加了“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、销毁、拆除的情形”。
二、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政策
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规定相同。
非正常损失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1.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,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2.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(不包括固定资产)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3.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,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
4.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
5.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:
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=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×适用税率
以上政策依据: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第二条第一项第五目、第七目、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七条、三十一条、财税[2008]170号第五条。
三、案例分析
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5年1月库存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10000元,月末将该废品处置收入2000元。该怎样进行帐务处理?
(一)发生非正常损失时,根据毁损商品报告单
借: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
贷:原材料1000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1700
(二)处置时:
1、借:银行存款 2000
贷: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340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340红字
2、借:管理费用 9700
贷:待处理财产损溢 9700